一、结婚登记
(一)男女双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必须是居住在佛得角的中国公民(持有效的佛得角居留卡或者工作签证、学习签证等佛得角长期签证);
*申请人双方或一方为临时出国人员,我馆不予受理。
3、双方必须共同到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线上预约:
登录“中国领事”APP,选择“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馆办理时间,打印预约凭证。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中完成“婚姻登记预约”后,请将有关资料发往我馆领事服务咨询专用电子邮箱(praia@csm.mfa.gov.cn)进行预审,以确保在当日顺利领取证书。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佛得角居留卡或工作签证、学习签证等长期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男女双方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
3、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如果有关判决书系外国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须提供中国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4、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
5、澳门居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男女双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是在我馆依法缔结;
*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或佛得角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我馆不予受理。
3、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4、必须亲自到我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佛得角居留卡原件和复印件;
2、男女双方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结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3、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领馆存档一份;
4、符合离婚条件的,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签署本人姓名、捺指印,当场领取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一)在我馆登记结、离婚的申请人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请补领;
(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亲自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佛得角居留卡(如有)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交代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信息页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的中国护照等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信息页复印件、有效的佛得角居留卡(如有)复印件;
2、申请补领结婚证,需提交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申请补领离婚证,需提交申请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2张;
3、申请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婚姻查档
在我馆登记结、离婚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向我馆申办婚姻查档证明。
五、收费标准
免费(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以上全部内容由中国驻佛得角大使馆负责解释。